一、前言: 克利夫蘭開口閃點試驗器適用于測定閃點高于 79℃的黏稠石油瀝青、聚合物改性瀝青等道路瀝青材料的閃點與燃點。 二、儀器與設備: 2.1 克利夫蘭開口閃點試驗器 由試樣杯、加熱裝置、點火器、溫度計及防風屏組成,符合標準規格。 2.2 溫度計 分度值 2℃,測量范圍 0℃~400℃,經校準合格。 2.3 點火器 可產生直徑 4mm±0.8mm 標準球形火焰,能水平掃過試樣杯口。 2.4 防風屏 三面圍護,避免空氣流動干擾試驗。 三、測試流程: 3.1 試樣準備 取樣,將瀝青試樣置于烘箱中加熱至充分流動狀態,攪拌均勻;加熱溫度不超過預期閃點以下 55℃,避免試樣老化。 3.2 儀器準備 用溶劑清洗試樣杯,烘干后安裝于支架,確保無油污、雜質殘留。 垂直安裝溫度計,水銀球距杯底 6.5mm,位于點火器對側、距杯邊緣 16mm 處。 試樣杯注入瀝青至標線,外部擦拭干凈,無殘留瀝青。 儀器置于光線較暗、無空氣流通區域,安裝防風屏。 點火器調試:點燃可燃氣體,調節火焰為直徑 4mm±0.8mm 球形,置于試樣杯口上方 2mm~2.5mm 處。 3.3閃點測定 啟動加熱裝置,快速升溫,控制升溫速率14℃/min~17℃/min。 溫度升至預期閃點前 56℃時,調低加熱功率;至預期閃點前 28℃時,嚴格控制升溫速率為5.5℃/min±0.5℃/min。 此后每升高 2℃,點火器火焰沿試樣杯口中心水平掃過一次,掃過時間約 1s。 觀察液面,出現一瞬即滅藍色火焰時,立即記錄溫度計讀數,即為閃點。 同一試樣至少平行試驗 2 次,確保結果可靠性。 3.4燃點測定 閃點測定后,繼續保持5.5℃/min±0.5℃/min速率升溫。 持續點火測試,觀察試樣燃燒狀態。 試樣接觸火焰后立即著火且持續燃燒≥5s時,停止加熱,記錄溫度,即為燃點。 同一試樣平行試驗 2 次。 6.3 試驗結束 關閉加熱裝置與點火器,待儀器冷卻后,清洗試樣杯,整理設備。 四、道路瀝青閃點與燃點試驗數據記錄示例(僅供參考) 試樣編號 | 瀝青類型 | 平行試驗次數 | 閃點(℃) | 燃點(℃) | 備注 | 1# | 70 號道路瀝青 | 1 | 232 | 265 | 無異常 | 1# | 70 號道路瀝青 | 2 | 234 | 267 | 無異常 | 2# | SBS 改性瀝青 | 1 | 248 | 281 | 無異常 | 2# | SBS 改性瀝青 | 2 | 250 | 283 | 無異常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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